释义 |
法律主观: 车辆报废销户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车辆所在地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报废机动车。交售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在机动车解体后七日内将相关资料提交报废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接到机动车报废信息之日起一日内办理注销登记,并出具注销证明。 法律客观: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