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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男女朋友间认定为强奸需要什么条件
释义
    刑法对强奸的定义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强奸罪的直接客体是妇女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自主决定自己的合法性行为,拒绝接受配偶以外的男性性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谓违背妇女意志,是指违背当时妇女的真实意志,这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所以“男方逼迫女方,女方怎么抵抗不了”,应认定为强奸罪。女性在抵抗过程中身上有疤痕,并且保留了男性一侧的精子,那么立案报告,立案。如果是双方分手多日才提出此事,那就无法成立。
    一、什么是强奸罪?
    1、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2、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2)犯罪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女性能否成为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有待进一步明确。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
    二、犯罪对象的认定是怎样的?
    (1)针对强奸对象是精神病人的情形:
    ①明知妇女是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病人或有严重痴呆的人而与之性的人,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和被害妇女是否表示“同意”或“反抗”,都应视为违背妇女意志,构成强奸罪;
    ②对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妇女在精神病没有发作期间同意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构成强奸罪;
    ③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是青春型精神病患者,在妇女的勾引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④对确实不知道妇女患有较轻微的痴呆症,在女方自愿或者在女方主动要求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的,不宜以犯罪论处。
    (2)女性奸淫男性的认定:
    刑法对于强奸罪的对象仅仅限定在女性,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进行法律规范。根据法无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如行为人把男的误认为妇女而着手实行强奸,并且完成“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
    实践中,法院判决大多是“故意伤害罪”。如果由于对象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情况下,以强奸未遂定罪。视当时情况如果是故意轻伤,不存在犯罪未遂问题。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且已经着手实行重伤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应按故意伤害(未遂)论处。
    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强奸行为的认定也很重要,尤其是模糊的强奸行为,如半推半就。
    所谓半推半就,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同意的表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同意的表现。应当全面审查男女双方的关系怎样,性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环境条件如何,行奸后妇女的态度如何,该妇女的道德品行、生活作风情况等等。如果查明“就”是主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背妇女意志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主要的,应认定为违背妇女意志,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 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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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4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