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法律依据:根据《家庭病床暂行工作条例》第七条规定:医院一般只在所负责的地段内建立家庭病床。家庭病床收治病种的范围,应由各级医疗单位根据自身的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确定。一般是:一、病情适合在家庭医疗的老年病、常见病、多发病患者。二、出院后恢复期仍需治疗、康复的患者。三、老弱病残到医院连续就诊困难的患者。四、适合家庭病床治疗的部分妇产科、传染病、职业病、精神病患者。五、晚期肿瘤需要支持治疗和减轻痛苦的患者。对在门诊看病困难而不需要住院的长期慢性病人,要搞好出诊,可不建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