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凡符合设床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向取得家庭病床设床资质的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经家庭病床责任医师检查确诊并填写《门诊特定项目登记表》,加盖该定点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专用章后,由设床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持参保人员病历、《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卡》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家庭病床登记确认手续。 2.家庭病床发生的符合设床疾病使用的医疗费用,每180天为一个结算期,结算期自审批之日起计算。结算期满之后,如确因病情需要仍需设床的,必须重新办理门诊特定项目认定和登记手续后方可继续享受相关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