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甲状腺功能异常被保险公司认为是继往拒赔,合理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在认定保险事故时,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不能因为被保险人曾经患有某种疾病就以“继往不治”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公司不得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出的保险请求,应当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2.《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或者加重损失的,保险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免除赔偿责任。 3.《保险法》第三十六条:保险人应当认真审核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供的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并在投保前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如实告知的事项;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得以未告知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 4.《合同法》第十一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等价、有诚信、公平原则。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不得以“继往不治”为由拒绝理赔,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进行认定。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标的或者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认真审核。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应当遵守自愿、等价、有诚信、公平原则,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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