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大学学生被同学杀害,学校不一定有责任。如果学生的死亡与学校的疏忽、管理的失败等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么学校有责任。但是如果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的义务,则没有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