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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绿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什么机构
释义
    【法律分析】
    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群众性组织,其本质是让人民群众组织起来,自己管理自己的事情,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组织形式。首先,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的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由村(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委员由群众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依照法定条件从群众中聘任其他人民调解员。无论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还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民调解员,都是群众。他们有的是兼职从事调解工作,有的是专职从事调解工作。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只有一种身份,那就是一名群众代表。他们不代表任何政府部门,而是受群众之托化解群众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换言之,人民调解委员会就是由普通群众组成的化解群众内部矛盾纠纷的组织。基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指导、保障人民调解工作,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是行政管理,不直接介入或干涉人民调解活动。其次,人民调解的工作范围是民间纠纷,主要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财产权益的民事纠纷。这些民事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都是法律允许当事人自行处分的,一般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因此不需要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就能够予以妥善解决。这里的群众性,也体现为非行政性、非司法性。第三,人民调解员与纠纷当事人地位平等。人民调解员没有凌驾于当事人之上的权力,调解的整个过程都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的意愿决定了他们是否接受调解、能否达成协议以及达成怎样的协议。人民调解员与当事人具有平等主体地位,是民间的第三方角色,发挥的是促成当事人之间互谅互让、化解纠纷、达成协议的作用。第四,人民调解不具有行政或司法等国家强制力的属性。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上看,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靠人民调解的公信力以及道德、舆论的约束力,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治组织,它不拥有国家强制力,人民调解协议在未通过司法确认之前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此外,许多地方在一些特定的区域(如集贸市场、旅游区、开发区)特定行业(如大型商场、医疗单位)和相邻地区(如城乡结合部、相邻行政边界)建立发展人民调解组织,就近就地化解了大量消费纠纷、医患纠纷、边界纠纷等复杂、疑难纠纷。这些调解组织有的是由相关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倡导设立的,有的是由乡镇、街道组织设立的,体现了行业特点和专业要求,但在性质上仍未偏离人民群众自我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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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7:3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