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施工中由于质量导致安全事故责任划分: 1.指导责任事故,指由于工程实施指导或领导失误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2.操作责任事故,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实施操作者不按规程和标准实施操作,而造成的质量事故。 3.自然灾害事故,指由于突发的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事故。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