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当兵还要家访吗 |
释义 | 按照要求是要到家进行走访的,主要是了解本人以及家人对参军入伍的态度,是否是出于自愿。以往有的父母通过关系把子女送到部队,但是孩子并不是很想当兵,在部队自然是表现不好,有的甚至逃离部队。所以有的接兵干部会和家长签定协议,主要是为了证明孩子是自愿到部队锻炼的。 征兵流程为: 1、网上登记; 2、初审初检; 3、体检政审; 4、部队家访; 5、预定新兵; 6、张榜公示; 7、批准入伍。征兵体检政审后,如果被确定为预录对象,原则上应安排家访。如果政审不合格,或没有被录取意向,可不予以家访。如果对入伍者本人态度及家庭情况很清楚,可不予以家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九条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一条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的通知,按时参加体格检查等征集活动。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征集工作机构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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