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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的区别
释义
    (1)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人交付质物;
    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并无需移转占有。
    (3)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
    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
    一、留置和抵押的区别
    抵押与质押和留置的区别如下:
    1、抵押,即以不动物作为抵押物为债务担保;
    2、质押,即以动产、权利为质押物进行出质为债务进行担保;
    3、留置,即债权人按照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质权指的是什么
    质权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权的履行,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优先赔偿其占有的财产。质权的特征是:
    1、质权是为履行担保债权而设定的,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权人可以优先受偿质物;
    2、质权是一种动产物权,不能对不动产设定质权。此外,权利也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称为质权;
    3、质权必须转移质物的占有,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质权设立时,出质人应当将质物的占有移交给债权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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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3:33: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