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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公司以“继往病史”拒赔时,是否应该考虑疾病的特殊性?
释义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通常有拒赔的权利,但在某些情况下,必须考虑疾病的特殊性。例如,某些疾病可能需要长期治疗或监控,而且可能会导致或加剧其他健康问题。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考虑疾病的特殊性,而不是仅依据“继往病史”来拒赔。
    法律依据:
    1. 《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免责事项,但是对于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告知的事实,除非保险公司能够证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否则不得拒绝承保或者免除责任。
    2.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当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理诉求原则,共同确定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和费用等事项。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
    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调查和了解,并告知患者及其近亲属有关的危险因素、治疗方法、可能的后果和风险等情况。
    5. 《医师执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医师在诊断、治疗疾病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卫生规范和医疗技术标准,尽职尽责。
    6.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事故或者保险标的物损坏,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权请求保险金或者赔偿金,保险人应当履行给付保险金或者赔偿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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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14:2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