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信用证的业务流程如下: 1、买卖双方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跟单信用证支付; 2、买方通知当地银行(开证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 3、开证行请求另一银行通知或保兑信用证; 4、通知行通知卖方,信用证已开立; 5、卖方收到信用证,并确保其能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后,即装运货物; 6、卖方将单据向指定银行提交。该银行可能是开证行,或是信用证内指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银行; 7、该银行按照信用证审核单据。如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将按信用证规定进行支付、承兑或议付; 8、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将单据寄送开证行; 9、开证行审核单据无误后,以事先约定的形式,对已按照信用证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偿付; 10、开证行在买方付款后交单,然后买方凭单取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