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供述与其他间接证据相比有何特殊性? |
释义 | 一、什么是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主要事实”代表着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证明关系”指的是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的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称之为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在案件不存在直接证据或直接证据丧失的情况下,也可依据间接证据形成的证据链作为定案依据。 仅运用间接证据定案需要满足: 1.间接证据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和其他间接证据直接没有矛盾或者排除矛盾存在 二、什么是供述? 供述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查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又称“口供”。它的主要内容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者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供述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 2.口供虚假的可能性比较大 3.经常反复出现 三、供述的特殊性 供述的来源决定了供述与其他证据相比具有特殊性,供述既可能是直接证据也可能是间接证据,通常由于犯罪嫌疑人只交代部分犯罪事实会被认为是间接证据。对于案件审理中对供述的采用,法律也做出了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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