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银行和信用卡发行机构应当保留交易记录,以便维护消费者的权利。无论是实体信用卡还是虚拟信用卡,消费者的交易记录都可以通过银行或发卡机构查询或获取。虚拟信用卡交易记录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而实体信用卡的交易记录需至少保存2年。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三条“提供者应当对提供的服务负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服务的安全性和连续性。服务中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毁损、丢失。提供者应当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帮助消费者维护自己的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运营的安全,防范网络安全事件的发生。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应当自借记卡、信用卡发卡机构确认信息之日起5年以内保留征信报告数据。没有征信报告但有信用信息的,相应的信用信息记录也应当保存5年。”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2年内保存交易信息,其他法律规定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规定。” 总之,银行和发卡机构应当出于法律责任而保存消费者的信用卡交易记录,以便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