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文局(信息中心)(副局级)2.太湖流域管理局水利发展研究中心(正处级)3.太湖流域管理局综合事业发展中心(正处级)4.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管理局(正处级)5.太湖流域管理局苏州培训中心(正处级)6.太湖流域管理局太湖流域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正处级) 法律依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六条 第三款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对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应当制定规章。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五条 举报由被举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应当自发生争议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处理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