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八大类,第一大类: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第五大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第六大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第七大类:军人。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