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出纳人员的工作交接: ①已经受理的出纳业务尚未填制收、付款记账凭证的,应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本人印章; ③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移交的记账凭证、现金出纳登记簿、银行存款日记账、财务专用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会计主管章、现金支票簿、转账支票簿、现金、有价证券、有关空白凭证、空白账表、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等。 法律依据:《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