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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事诉讼法的举证原则是什么?
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有些主张需要对方承担举证责任。无需举证证明的情况包括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法律规定和已确认的裁判或仲裁事实。特别规定中提到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况,如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民法典》和《证据规定》中有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一、举证原则
    1、在民事诉讼中,在举证原则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为主,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为辅。也就是说。在通常情况下,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只要提出了一定主张,该当事人就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对有的主张,法律明确规定应当由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3、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要承担不利后果。但是,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4、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二、无需举证证明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6、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7、上述(1)、(3)、(4)、(5)、(6)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三、特别规定:举证责任的倒置。
    1、对于依照法律要件分类说,本来应当由主张权利的当事人负责举证的要件事实,改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就该事实的不存在负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倒置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法官不可以在诉讼中任意将证明责任分配加以倒置。
    2、特别需要注意《民法典》中的举证倒置,司法实务中经常用到。
    3、劳动争议案件证明责任的分配
    4、《证据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这也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结语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原则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举证责任倒置为辅。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提出一定主张即要承担相应举证责任。无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后果。然而,已知的事实、自然规律、法律推定以及已经生效的裁判和仲裁裁决等无需举证证明。特别规定中,举证责任倒置需要法律明确规定,法官不得随意倒置。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对解除劳动合同等决定负举证责任,也属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证据的审核认定 第九十五条 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 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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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9 17:3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