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私营企业的设立应具备的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名称;2、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雇工不少于八人;3、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生产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等等。法律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