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一、行政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
 1、行政诉讼证据种类如下:
 (1)书证,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
 (3)视听材料,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
 (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5)当事人的陈述,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刑事案件依据证据定罪的条件有哪些
 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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