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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济宁市医患维权协会怎么样?
释义
    协会自成立以来至2008年8月底,按照以上程序依法调解医患纠纷308起,其中成功调解终结226起,调解中20起,调解成功率达78.5%。患方初始要求经济赔偿总计2158.65万余元,经协会调解实际赔付421.47万余元,占要求赔偿额的19.5%。2008年1至8月份协会共受理医患纠纷135起,同比上年增长一倍,其中已成功调解99起,正在调解中20起,调解成功率提高到86%。城区各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患纠纷绝大部分都到协会调解,协会已成为济宁市医患争议处理的主渠道。另外,协会还运用积累的案例,先后在6所医院以“医患纠纷的防范与处理”为题,对医务人员进行了培训,受到医院欢迎。
    3.1及时转移医患矛盾现场
    这一运作方式将医患纠纷的解决在第一时间引向院外,引向法治安全轨道,防止事态扩大化和矛盾的复杂化,有效维护了医疗秩序的正常化,保护了医疗服务环境。
    3.2抑制了“医闹”现象
    敞开第三方处理渠道,给当事人以充分的发言权和申诉权,有效地使当事人情绪趋向于冷静,思维趋向于理性,造成事情的处理无需外力插手就可解决的氛围,“医闹”在时间上无可乘之机,在经济上无利可图。据统计,协会受理纠纷以来的第一年,发生在医院的群体性恶性医疗纠纷较上年减少80%。
    ……稿件来源:《中国医院》杂志。(详细内容见该刊)
    4协会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的主要因素
    4.1政府倡导组织发起成立协会
    协会虽然是一个民间社团组织,但实际上是由市卫生行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教训和现实情况,从建设和谐社会、维护医患双方合作权益的高度,进行创新性思维策划发起的。为增加协会在社会上的公信力,确定其业务主管部门为济宁市司法局,理事会由卫生、司法、社会治安、群团等部门及医疗机构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权威性。协会成立初期邀请了司法局、卫生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协会兼职,显现了协会的政府背景,也较好地克服了初期运行遇到的困难。
    4.2有关部门配合默契
    2007年1月,市政府高度重视“平安医院”的创建工作,由市综治办、卫生、公安、司法4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联合通告》,提出坚决打击挑拨医患关系、扰乱视听、蒙蔽群众、胁迫医院就范的“医闹”人员,明确指出处理医患纠纷的合法途径(即司法诉讼、行政调解、仲裁、医患维权协会调解),规定医院不得与患者私自了结医患纠纷,为协会开展调处业务开辟了通道。随后开展了专项整治,各有关执法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协同联动,有针对性地果断处理了几起“医闹”事件,维护了医疗机构安定和谐的执业环境,也为协会全面调处医疗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把医患纠纷调解纳入人民调解的范畴,市司法局批准在协会设立济宁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把协会调解作为司法调解的前置,实现了协会的调解与司法调解的有机对接,也使协会的调解具有更加明确的法律地位。
    济宁市设立的维权协会很好地缓解了患者及其家属与医院之间难以协调的矛盾,家属可以通过维权协会提出维护合法权利的诉求并请求其代为向侵权医院沟通相关法律事项,从而减少了与医院发生暴力冲突的可能性。
    一、医疗纠纷解决办法
    1、患者与医院协商解决: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双方达成共识后,签订调解协议书。由于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本质上是平等的医患主体双方的民事争议,依据民法自治原则,医患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来解决。
    2、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我国卫生行政部门是政府的一级职能部门,其职责主要是贯彻实施政府的卫生方针政策,保障人民的健康,因此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处理解决医疗纠纷是由其职责所决定的,当医疗机构和患者单独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协商解决。
    3、民事诉讼方式解决:当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成功调解时,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来解决,即发生民事诉讼。一般来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前,都要劝双方进行调解,并以法官身份提供第三者的帮助,称之为司法调解。
    3、其他解决途径:除了以上三种较为传统的解决方式,医疗纠纷还有其他解决途径,如第三方支持下协商解决、仲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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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6: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