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在刑事案件中,关键证人的证言常常被认为是重要的证据。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关键证人的证言可能不足以支持指控。为了成功地证明这一点,被告人需要采取一些措施。 首先,被告人可以通过交叉审问证人来揭示证人证言的不足。这可以帮助被告人发现证人证言中的矛盾和不一致之处,并展示证人证言的不可靠性。 其次,被告人可以寻找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包括物证、书证、鉴定证据等。这些证据可以支持被告人的辩解,从而证明关键证人证言不足以支持指控。 最后,被告人可以通过对证人的信誉和动机进行调查来挑战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如果证人的信誉或动机值得怀疑,那么证人证言就可能被视为不可靠的证据。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告人有权质证和辩解,可以就控辩双方的全部证据提出质证和辩解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不能定罪。 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二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