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缔约过失责任是对缔约过程中当事人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制度,但并非只要当事人有损失即成立缔约过失责任,尚需符合一系列条件才能构成。一般讲,缔约过失责任需符合以下几个要件。1、必须是在缔约过程中如果合同成立,互负权利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应追究违约责任,而非缔约上过失责任。此时间界限应以合同生效为准,合同未成立之时的损害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没有疑问,但有时合同虽成立,但离生效还有一段时间,抑或虽成立但缺少生效要件而未生效,此时所生损害亦为缔约上过失责任。概言之,凡在合同权利义务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害责任,均为缔约上过失责任。2、必须当事人有损害行为,违反了先契约行为如果当事人的行为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未违背先契约义务,即使对方有损失也无需承担责任。至于先契约义务的具体内容,如前文所讲,不再赘述。3、必须造成对方损失缔约上过失责任以弥补损失为宗旨,损害事实是构成民事赔偿责任的必须要件,无损失即无赔偿。4、缔约人违反先契约义务时必须有主观过错这是构成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要件。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未尽自己应尽和能尽的注意义务。过错是为法律所不容忍的行为意志状态,它包括故意或过失两种。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一个突出特点在于它确认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时通常只强调谁在缔约上有过错,而不太重视损害的直接促成过程。我们知道,缔约上过失行为本身一般都不直接产生损害结果,它往往还得借助受害人的信赖行为而发生。例如,甲与乙协商购买乙的房屋,约定甲于某日前往看房,但乙在数日前已将该房售与他人,又未通知甲,致使甲耗费金钱空跑一趟。在本例中,乙虽有缔约上过失,未尽缔约中的必要通知义务,但该行为本身尚不足以产生甲耗费金钱的后果,还得借助甲前往看房的行为才得以导致甲耗费金钱结果的发生。但即使如此,缔约上过失责任制度还是要求乙承担责任,不因甲的行为而有改变。当然,如果双方都在缔约上存在过错的,应该由他们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5、当事人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主观过错行为与受害人的信赖利益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以上五个要件,缺一不可。只有当缔约中的信赖利益损害同时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时,才产生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