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划分: 1、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2、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3、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4、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6、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7、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8、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9、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0、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3、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4、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6、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十一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实行缓征、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等措施,简化税收征管程序,减轻小型微型企业税收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