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没有记录的曾用名如何证明? |
释义 | 法律分析: 去户籍所在地当地派出所提交相关证件开具曾用名证明。需要准备的材料及注意事项如下: 1、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通行证等,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 2、申请人的《居民户口簿》,集体户籍的申请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记卡》本人页。(如不方便提供原件,可提供复印件) 3、如需委托他人代办,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手写委托书(写明因何原因委托谁办理何种公证,本人签名,原件或传真件均可)。 4、申请人户籍所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曾用名证明;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登记的,可不用再出具证明。需提供原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八条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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