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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编委会一年开几次
释义
    编委会召开时间不确定,一两个月甚至一年半载开一次都有可能,一般根据形势任务确定召开时间和次数。如果有重大机构改革,召开次数就多一些,如果只是例行用编申请,则不需要特意召开编委会。根据《机构编制委员会规则》相关规定,市委编委全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随时召开。全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4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编委职责
    1.参加编委会议,研究决定办刊方针和有关措施;评议刊物;总结工作;制定计划。对编辑部工作给予指导。
    2.审改稿件,并提出用或不用修改,若需修改并提出修改意见(享受审稿报酬):组织、推荐、撰写稿件。
    3.联系读者、作者,了解对刊物的反映,并宣传本刊。
    4.积极参与及支持刊物的发行工作。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职责相同或者相近的,原则上由一个行政机构承担。行政机构之间对职责划分有异议的,应当主动协商解决。协商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协调意见,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具体工作由有关的行政机构承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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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8:2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