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质权的标的物有哪些 |
释义 | 民法典规定的质权标的物包括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股票等。质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包括被担保债权种类、数量、债务履行期限、质押财产情况等。权利质权范围包括汇票、债券、仓单、股权、知识产权等。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质权的标的物有哪些 民法典规定,质押有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所以质押权的标的物包括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股票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结语 民法典规定了质权的标的物范围,包括动产和各种财产权利,如票据、股票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质押财产可以是动产,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期限、质押财产的情况、担保范围以及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条款。此外,权利质权的范围还包括汇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等,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五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一节 动产质权 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章 质权 第二节 权利质权 第四百四十四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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