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权的特性怎么体现的 |
释义 | 质权的特性怎么体现的 质权的特性从质押的发展历史来看,是为做早的担保物权,先于抵押而存在,后抵押才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分离出来,因此质押与抵押的特性非常类似: 1、质权为担保物权,具有物权属性,其支配性体现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上,是为价值权。 2、质权有从属性,包括成立上、移转上、消灭上的从属性。同时也有相对独立性,可以为未来的债权提供担保,虽然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一点,但最高额抵押的规定可以准用于质押。 3、质权有不可分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4、物上代位性,具体内容准用抵押的规定。 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的设定这是取得动产质权的基本方式。设立质权,属一处分行为,处分人须有处分权。质权的设立需要通过订立质押合同。采取不同物权变动模式的国家对此的定义及其效力规定均有不同(参见抵押部分第四目)。 在我国,质押合同仅指债权合同,质押合同以移转质物占有为生效要件,与抵押合同类似,这种做法没有科学区分物权变动和原因行为,混淆了债权和物权的生效要件。 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债权人只能要求出质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质押合同为要式合同,需要当事人签定书面合同,不过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的,质押合同仍然可以成立。另外,除合同方式外,动产质权还可以依遗嘱而设定。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七条【质押合同】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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