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诉讼权利人怎样起诉 |
释义 | 鉴于诉讼实践中存在诸多复杂情况,同样也不宜置诉讼制度规定于不顾,将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视同有诉讼行为能力人,而允许其独自进行全部的诉讼活动。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规定的指定诉讼代理制度仍是比较合理的,由法院在对被监护人有监护资格人中或者在其他适宜的人中指定诉讼代理人代无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以使无诉讼权利人的权益能够切实获得国家的诉讼保护。扩大和完善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应该以此为基础和原则,并作出一些灵活的规定,增加这部分人在诉讼活动中更大的自主活动空间。 一、监护人的义务是什么 1、保护被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被监护人出于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不具备全面充分的自我保护能力,相对容易遭受到来自外界的的侵扰和损害。对此,监护人有权利和职责予以保护。 2、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可以依法合理利用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3、代理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所代理进行的活动领域不限,较多地表现为诸如买卖、租赁、借贷等财产性质的活动,也可涉及一些人身性质的民事活动。 4、教育和照顾被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尽到教育和照顾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职责,使其获得身心健康和生活的安定。 5、对被监护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6、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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