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自票据到期日起最长不超过10日;银行承兑汇票的权利时效为自到期日起二年。2、持票人可在付款期内随时向汇票承兑行提示付款。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但在票据权利时效内,持票人可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承兑行请求付款。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不获付款的,持票人自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可向前一债务人行使追索权。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日和到期日之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七条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汇票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有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八条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担所产生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