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自然终止,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法律分析 1.自然终止,是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 2.因保险人完全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而终止,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 3.因合同主体行使合同终止权而终止,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行使终止合同的权利而使合同终止; 4.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实际已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十八条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