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四川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
释义 | 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一、房屋拆迁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拆迁补偿是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给予的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关于拆迁房屋赔偿方案 房屋拆迁补偿方案中,关于拆迁补偿的方式,分为两种,第一种是货币补偿,也叫弃产补偿。也就是被拆迁人直接放弃房产,由拆迁单位给予房产对应的货币价值作为补偿。第二种是产权调换补偿,也就是拆迁单位提供另外的房屋产权作为被拆迁掉的房屋的补偿。拆迁单位用作补偿的房屋价值如果高于原被拆迁的房屋价值,那么被拆迁人还需要补齐差价。如果用作补偿的房屋价值低于原被拆迁的房屋价值,拆迁单位需要另外支付货币补偿差价给被拆迁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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