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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云南一女子被妹妹冒名登记婚姻,冒名登记结婚如何处理
释义
    2005,晓晓被未到法定婚龄的妹妹冒用身份信息与于某申请办理了结婚证,因民政局疏于核实,便为二人颁发了结婚证。
    2013年3月,当晓晓与李某到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自己已同于某登记结婚,为已婚状态。随后,民政局又以补办的方式为晓晓与李某办理了结婚证。
    因给生活带来诸多不便,2013年至2019年间,妹妹开始申请更正婚姻登记信息。经过多次向民政局申请撤销以姐姐名义与自己老公办理的错误结婚登记,但被以结婚登记不存在受胁迫情形为由不予受理。
    2019年9月,晓晓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自己与于某的结婚登记,也被以超过5年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裁定驳回起诉。2020年5月,晓晓向陇川县检察院申请监督。
    2020年6月,检察机关决定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促成行政机关与晓晓达成和解,及时化解争议。随后,检察机关向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完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机制,做好权利义务告知工作。
    收到检察建议后,民政局完善了工作制度,并为姐妹二人撤销了错误的婚姻登记。
    至此,这起冒名婚姻登记得以更正。
    一、冒名登记结婚如何处理?
    冒名登记结婚的,根据不同的情形,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1)发生纠纷时,冒名登记的人仍未到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婚姻无效即可;
    (2)发生纠纷时,冒名登记的人已达法定年龄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该婚姻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二、如何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作出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五十条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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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9:0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