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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长期分居感情不和,能否通过法律手段解决?
释义
    离婚需满足分居满两年且提供相关证据,如租赁合同、分居协议、书面通知等。离婚案件应先进行调解,若感情确已破裂或存在重婚、家庭暴力等情形,可以准予离婚。被宣告失踪的一方可提起离婚诉讼。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再次分居满一年,一方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以已经分居为条件起诉离婚的,至少还得满足以下其他条件1、分居时必须是连续的并已经满两年。夫妻俩分居满两年的时间计算,是从夫妻实际分居的第二日算起,到向法院立案提起离婚诉讼时止。并且分居必须是持续的,如果分居后又同居,那就从同居后又分居的次日重新计算,而不能把前后几次分居的时间累加计算。2、夫妻分居的实质是互不履行夫妻性生活之义务。3、“夫妻分居满两年”须有相关证据证明,并且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如下(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的话则要对方承认;(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5)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但法院判定时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通过调解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若调解无效且满足特定情形,法院将准予离婚。其中,夫妻分居满两年是离婚的一种条件,需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此外,重婚、家庭暴力、赌博等恶习,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也可成为离婚的理由。在特殊情况下,如一方被宣告失踪或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再次分居满一年,也可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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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0:0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