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上海流产的生育津贴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早产的妇女可享受3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但不满7个月的流产者可享受1个半月的津贴;而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妇女可享受1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法律分析 上海流产的生育津贴如下: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拓展延伸 上海流产生育津贴政策解读 上海市对于流产生育津贴的政策是为了帮助居民应对生育和流产所带来的经济负担。根据最新政策规定,居民在上海市内流产后,可以申请生育津贴来减轻家庭的经济压力。具体津贴金额根据流产时间、家庭收入等因素进行评定,一般来说,津贴金额会根据家庭收入水平逐渐递减。居民可以通过向当地社区或相关部门咨询了解具体申请流程和所需材料。需要注意的是,申请生育津贴的居民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会影响资格认定和津贴发放。上海市对于流产生育津贴的政策是为了照顾居民的生活需求,希望能够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结语 上海流产生育津贴政策为居民提供了减轻经济负担的支持,具体津贴金额根据流产时间和家庭收入等因素评定,申请需注意时间和所需材料。政策旨在照顾居民的生活需求,减轻家庭经济压力,为居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