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详细介绍 |
释义 | 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鉴定程序包括:公安机关保管车辆和物品,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鉴定,当事人及保险公司应到场,鉴定结论原则上在7日内作出,对不服的可申请重新鉴定,最终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法律分析 发生交通事故后,需要进行车辆损失鉴定的,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2、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 3、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4、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拓展延伸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的要点和流程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通过一系列的程序和步骤来确定事故的责任和损失的程度。其要点和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应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确保安全和留下证据。其次,交警部门会进行现场勘察和询问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和证言。然后,交通事故鉴定机构会进行事故现场勘查、车辆损坏鉴定、伤情鉴定等工作。最后,根据鉴定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事故责任和进行赔偿。整个程序需要各方的配合和专业的鉴定机构的参与,以确保公正、准确地判断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 结语 交通事故鉴定程序是确保交通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的重要流程。及时报警、保护现场是首要任务。交警部门进行勘察和询问,收集证据。鉴定机构进行现场勘查、车辆损坏鉴定、伤情鉴定。最终根据结果确定责任和赔偿。各方合作和专业鉴定机构的参与是保证公正、准确判断事故责任和损失程度的关键。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交通肇事逃逸车辆的检验、鉴定自查获肇事嫌疑车辆之日起三日内委托。 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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