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超龄女职工9级 |
释义 | 法律分析: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9个月本人缴费工资,不到平均工资按平均工资计,估计近4万元。如解除合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合计为12个月本市平均工资,约5万元左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认定的条件,与劳动者是否退休返聘没有关系,也就是说退休返聘者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既然能被认定为工伤,就要享受工伤保险规定的各项待遇。 但退休返聘者,不再缴纳工伤保险,因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各种工伤待遇。据此,又不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 在实际执行中,一般情况是:退休返聘人员在在工作中受伤,基本上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退休职工在聘用单位工作是劳务关系,其因工受伤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调整范围,不能算是工伤。因此,不可能得到任何工伤补偿和赔偿。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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