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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最高法:对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视同工伤不能扩大解释!
释义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实务中在适用该条款时,有些裁判机关往往做出扩大解释,随意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最高法院在(2018)最高法行申7403号裁定书中认为,“视同工伤属于通常意义上因工伤亡之外的扩大保护,故对视同工伤的判定,应当严格掌握,不宜对视同条件随意扩大解释,不合理扩大视同工伤的保护范围。”
    以下是最高法院裁定书全文,供实务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74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管某琴,女,汉族,1965年10月27日出生,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X,甘肃省肃南县红湾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甘肃省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丹霞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局局长。
    原审第三人:甘肃省临泽县第二中学。住所地:甘肃省临泽县八一路。
    法定代表人:代XX,该中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甘肃金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中学总务处主任。
    再审申请人管某琴诉甘肃省张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张掖市人社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甘行终3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管某琴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书面审理,审判方式走过场,程序严重违法。2.张掖市人社局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的行政行为违法。3.原审法院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理解错误,曲解法律导致错判。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将本案发回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甘肃省第二中学提交意见称,甘肃省第二中学履行了自己的职责,尊重张掖市人社局的决定和法院的判决。
    张掖市人社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管某琴的申请再审理由和原审判决主要内容,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易某忠的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的正确适用,应当首先明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和第十四条的关系,二者虽然都是关于职工工伤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但侧重有所不同。第十四条侧重强调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伤亡,该类伤亡的发生与工作有直接关系,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因工伤亡,而第十五条规定的因工伤亡是基于扩大职工权益保障范围的目的,将部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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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3: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