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简述不当得利之债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
释义 | 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取得财产利益取得财产利益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增加财产总额。不当得利的设立必须以一方取得财产利益为主要条件。如果只损害他人,却没有获得利益,即使承担赔偿责任,也不构成不当得利; 获得财产利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财产的积极增加,指权利的增强或义务的消火,使财产范围扩大。具体表现形式为:财产权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财产权的扩张及效力的增强;财产权限制的消灭。 财产消极的增加,指当事人的财产本应减少却因一定事实而没有减少。包括本应支出的费用而没有支出;本应负担的债务而未负担或少负担;本应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负担而后来不再设定等。 获得利益的方法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可以是受益人的行为,也可以是受害人的行为,还可以是第三人的行为;甚至可以是自然事实。 2、他人的损失是指因某些事实而减少他人的财产总额。如果只有一方获利,没有另一方受损,就不能构成不当得利; 3、取得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建立,是利益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条件。也就是说,一方的损失是由另一方的利润造成的。至于损失和利益的范围是否一致,形式是否一致,我们就不问了; 4、没有法律依据,意味着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可以看出,没有法律依据是为了获得利益,不需要获得权力或财产也没有法律依据。如果加工人取得加工物的所有权利是合法依据,但他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所以应该按照不当得利益制度返还。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方受有损失的事实。不当得利成立后,在受益人和受损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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