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关于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的,进一步缩短工作时间的规定: 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政策依据: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受理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的通知(成劳社办〔2008〕450号)附件2《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七条2008年12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