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患冠心病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监外执行: 1、该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 2、身患严重冠心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且不具有社会危险性以及自伤自残的行为; 3、属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