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2012年6月29日通过《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以下称《条例》),标志着中国内地首部性别平等地方法规正式出台。 《条例》规定,深圳将设立一个性别平等机构,定期监测、评估全市性别平等工作情况,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协调相关部门实施社会性别统计、社会性别预算和社会性别审计;拟定消除性别歧视的政策;受理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投诉等等。 《条例》规定当事人认为遭受性别歧视,可以向市性别平等促进机构投诉,也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处理,对逾期拒不改正的单位,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实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促进性别平等,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促进条例》第二条规定:特区性别平等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