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暂停的有关规定如下所示: 1、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行政监督部门等处理投诉案例,有权查阅文件、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行政监督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