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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土壤污染物主要有什么等多种类型
释义
    主要包括来自工业和城市的废水和固体废弃物、农药和化肥、牲畜排泄物、生物残体以及大气沉降物等,另外在自然界某些矿床或元素和化合物的高集中心周围,由于矿物的自然分解与风化,往往形成自然扩散带,使附近土壤中某元素的含量超出一般土壤含量。可以分为化学污染、物理污染、生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等。其中以化学污染最为普遍,分为无机污染物,包括对动植物有危害作用的元素和化合物,主要有Hg、Cd、Cu、Zn、Cr、Pb、As、Ni、Co、Se等重金属,Sr、Cs、U等放射性元素,N、P、S等营养物质及其他无机物质如酸、碱、盐、氟等;有机污染物主要是有机农药,包括有机氮类、有机磷类、氨基甲酸脂类等。此外,石油、多环芳烃、多氯联苯、洗涤剂等也是土壤中常见的有机污染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土壤污染防治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土壤污染,是指因人为因素导致某种物质进入陆地表层土壤,引起土壤化学、物理、生物等方面特性的改变,影响土壤功能和有效利用,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
    第三条 土壤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分类管理、风险管控、污染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
    国家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考核评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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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9: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