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并类型如下: 1、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后,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参与合并的原有各公司均归于消灭。两家公司的地位是平等; 2、吸收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家企业。经过合并,收购受企业以支付现金、发行股票或其他代价取得另外一家或几家其他企业的资产和负债,继续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几家企业合并后丧失了独立的法人资格。本质就是一家公司被另一家公司收购,地位不平等,被收购的公司需要解散。假设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则B公司将会失去法人资格,成为A公司的组成部分;而A公司也会因为吸收了B公司变得更加强大; 3、控股合并,控股合并就是指一家公司通过购买另一家公司的投票表决权股份,成为另一家公司的股东,来进行合并,合并以后两家公司就会变成子母公司关系。地位是不平等的,被控股的公司属于子公司,控股的公司为母公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