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营业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业务招待费按其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提醒: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不包括营业外收入。 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投资类企业”),其主要业务就是投资,投资收益为主要营业收入,因此,其业务招待费扣除基数为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与股权转让收入之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