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机关调解技巧和提高调解能力的方法是什么 |
释义 | 司法机关调解技巧和提高调解能力的方法是什么 一是庭前摸底法。我庭要求所受理的案件必须在第一时间分给承办人,要求承办人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前尽快熟悉案情。在立案后,承办法官仔细询问案件的原告或代理人,初步弄清双方的分歧,即案件的争执焦点在哪里,为什么在庭外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对案件的事实做到心中有数。在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时,承办法官原则上亲自去送达,仔细倾听被告的辩解,热情、耐心解答被告提出的问题。第一时间拉近法官与被告之间的心理距离,使被告尽快稳定情绪,消除隔阂和误会,真正抓住双方当事人的分歧所在,尽最大努力了解到被告对案件的真实想法,进一步确定案件的争执焦点,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对双方争执不大的案件,在庭前便组织双方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及时开庭法。承办法官经过庭前摸底,初步找准了双方的焦点,对不能庭前调解结案的案件迅速组织双方开庭审理,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进行诉讼调解,经过开庭审理,大部分当事人都充分认清了法律关系,对案件的胜诉与否初步有了底,从而为案件调解结案奠定了较好的基础。承办法官在此讲法说理,运用这种方法使大部分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三是法律震慑法。有些案件被告明知自己没有道理而采取一些非法手段,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四是正反两说法。我庭在审理一些双方纠纷争议较大而凭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说服双方的案件时,法官在办案中必须运用证据规则中的盖然性原则方能下判,虽然有可能带来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冲突的后果,但能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如我庭在审理张淑敏与被告鲜光模、许思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说服对方,这给我们法官在认定事实上带来了难度。我庭承办人认真对双方所举证据进行了梳理,并对双方共同认可的唯一目击证人进行了调查,据证人证实,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互相抓住衣扣,但并未发生殴打。在此基础上,我庭找来了原告张淑敏,并向其出示了证人证言,指出其有可能发生败诉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其诉称被告殴打原告的证据不充分。同时,我庭分别找来了二被告及代理人,向其阐明证人看到双方抓扯的证言,可能推定二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成立。在双方所举证据均不能证明已方主张的情况下,法官仅凭唯一的一份可能证明双方的主张均不成立的证人证言,尽量说服双方当事人作出让步,从而促使双方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并当庭兑现完毕。 五是情理交融法。针对离婚案件、赡养案件、扶养、抚养案件等纠纷,对当事人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其灵魂受到触动,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六是单位协助法。当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难以调和时,请其单位出面做工作,从而使案件得以调解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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