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释义 | 【中标管理】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属的建设项目。省、地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 督。 独资、合资、合作企业以及无主管部门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投资额度划分:非工业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或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限额以下的由项目所在地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 监督、检查各地省级各厅、局、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 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 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 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 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七条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 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审定标底; 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 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 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 第八条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 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招标 第十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 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 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概算已经批准; 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 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 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