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没有监理证上岗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监理单位从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收《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并可处以罚款:1,假借监理工程师名义从事监理工作;2,出卖、出借、转让、涂改〈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3,在影响公正执行监理业务的单位兼职。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十二条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