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土地出让金,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费专用收据”,与此相关的契税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 2、具有拆迁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搬迁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可以凭与搬迁户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和付款记录计入开发成本; 3、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的情况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对方支付拆迁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4、直接向行政事业单位支付相关费用时,应取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5、向企业、事业单位支付勘察、设计、测绘、监理、验收、咨询等营利性费用时,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6、支付对象为个人的销售佣金,应以支付凭证(或支付清单)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证明为合法的入账凭证; 7、支付对象为销售公司的销售佣金,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8、支付对象为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应取得金融机构开具的付息凭证; 9、支付对象为非金融机构的利息支出,应取得地税部门监制的“服务业发票”; 10、其他费用发票应按支付对象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的不同身份来定。 |